2021年11月11日19时10分许,袁*光驾驶赣AD*2Z2号小车在井冈山大道745号门口段非机动车道停车打开车门时,与邓*明驾驶正在该路段由南往北行驶的南昌C8*78E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挂,造成两车受损、邓*明及电动自行车乘客胡*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袁*光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“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四)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,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;”之规定;邓*明的行为违反《江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“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;…”之规定。
经认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及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认定袁*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邓*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,胡*兰不负责任。